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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1]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15:42:06 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1]
法律论文:从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看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协调[1]法学论文
【法律论文资料库 - 法学论文】
陈道英 东南大学法学院 讲师


关键词: 一般人格权/客观价值秩序/共同价值基础
内容提要: 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并非毫不相干的两种权利,对二者关系认识不清可能导致将二者混淆的可能性及倾向。由于产生上所具有的特殊性较为集中的体现了宪法与民法的交叉,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得以成为观察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绝佳切入点。


引言
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是一项特殊的权利。无论是从基本法还是从德国民法典来看,都没有对一般人格权的表述,因此它是一项由法官在判例中建立起来的权利;同时,民法上一般人格权建立的基础为“基本法第1条、第2(1)及民法典第823(1)”,也就是,与其他得到民法典具体规定的民事权利不同,如果没有宪法权利的辐射作用,这一权利就不可能在民法上产生[1]——这也就意味着一般人格权自产生之初就体现着宪法与民法的交叉,故而在对一般人格权性质的认识上较容易产生混淆。这就需要我们在辨明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对其作出明确界定。而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人格权领域本身就是现代民法拓展调整的领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出现融合趋势的集中体现,德国法上的一般人格权在其产生上又具有如此独特的经历,这也就使得一般人格权成为了我们观察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的互动关系的一个绝佳切入点。
一、一般人格权在联邦最高法院的发展轨迹(作为民事权利)
由于近代民法理论将人格与财产密切联系起来, [2]而否认自己对自身的某些权利,因此德国民法典除了规定少数具体人格权,如姓名权外,对人格权的保护力度是很不够的。 [3]同时,出于法律安全性的考虑,民法典中也并没有写进一般人格权条款。 [4]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当时帝国法院的法官拒绝承认一般人格权问题是一个应该交由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 [5]但德国司法机关也曾力图通过种种途径扩大对人格保护范围。 [6]二战结束后,民法典对人格提供的保护明显无法适应时代的需要,但由于立法者扩大人格保护的努力未能成功, [7]因此这一重任最终还是落在了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肩上。
最早提出“一般人格权”这一概念的,为1954年的“读者来信案”。 [8]在本案的判决书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宣称: [9]
既然基本法(1949年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权(第1条),以及作为隐私权(a private right)的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这一权利在不损害他人的权利,或不与宪法秩序或道德相抵触的范围内应得到广泛的尊重(第2条),那么一般人格权就必须被视为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正是由于联邦最高法院在此宣布一般人格权的基础在于基本法第1(1)及第2(1),才为后来关于一般人格权的性质的讨论埋下了伏笔。当然,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一般人格权不仅仅以基本法相关条款为渊源;根据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一般人格权最直接的法律渊源为民法典第823(1)。即,一般人格权为第823(1)所谓的“其他权利”,德国民法学上称其为“框架性权利”。 [10]
一般人格权这一概念的提出为侵权法领域内对人格的有效保护提供了可靠的基础,但是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仍构成一个困扰学者和法官的问题,因为从民法典第253条的条文表述来看,因损害一般人格权所造成的非物质损害是被排除在金钱赔偿之外的。对于这一问题,也是由法官通过判例的形式解决的。最早肯定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的就是1958年的“骑士案”。 [11]
在回答对人格的非物质损害能否请求金钱赔偿的问题时,最高法院在重申了“一般人格权不仅是基本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同时也是一项民事权利”这一观点之后,以肯定的口吻写道:“这一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在民法的框架内也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享受民法典第823(1)中‘其他权利’的保护。”而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应承担金钱赔偿的直接依据,法院则认为是民法典第847条。 [12]法院认为,虽然传统的观点认为民法典并不保护一般人格权, [13]但既然基本法已经赋予了人格以广泛的保护并视其为基本价值,那么民法中的上述观点就再无法成立,而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不予赔偿也将是“无法忍受的”。 [14]
此案判决一出,学界争议四起。最主要的争议就集中在判决中作为金钱赔偿责任直接依据的民法典第847条。由于第847条属于排除性规定,将其作为对一般人格权的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责任的依据未免有失牵强。故而,在此后的案件中,最高法院不再以民法典第847条为依据,而是以民法典第823(1)结合基本法第1(1)、第2(1)为依据,以“金钱消除损害”这一法律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15]
通过此后诸多判例的发展与完善,联邦最高法院最终建立起了有关一般人格权的完整的制度。作为一项框架性权利,一般人格权对于法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