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10年1月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三人对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的份额为40%,李某和王某的份额均为30%.但张某在办理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18:31:46
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10年1月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三人对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的份额为40%,李某和王某的份额均为30%.但张某在办理

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10年1月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三人对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的份额为40%,李某和王某的份额均为30%.但张某在办理
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10年1月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三人对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的份额为40%,李某和王某的份额均为30%.但张某在办理产权登记时仅将自己登记为所有权人,李某和王某对此并不知情.2010年3月,张某将该房屋抵押给赵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以担保其对赵某的总额为50万元的债务(该债务于2010年9月到期),赵某不知该房屋为三人共有.2010年6月,张某在抵押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其“抵押物转让同意书”,将该房屋以8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了周某并办理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周某也不知该房屋为三人共有.2010年8月,周某为清偿其对丁某的债务而将该房屋转移给丁某并办理了登记,丁某知道该房屋实际为三人共有.2010年9月,丁某要求张某、王某、李某三人交付房屋,赵某此时也要求行使其抵押权.
该房屋最终究竟归谁所有?法律依据何在?赵某的抵押权是否有效?如果有效,该如何实现?

登记抵押能否抵抗善意第三人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于2010年1月共同出资购买价值100万元的房屋一套并约定三人对其按份共有,其中张某的份额为40%,李某和王某的份额均为30%.但张某在办理
你好,此房为周某所有.丁某不为善意第三人.张某为无权代理.赵某.周某为善意第三人.赵某抵押权有效(表见代理)
下面为法律依据. 首先,其三人共同出资.按分共有.张某以自己名义办理房产登记.张某将该房屋抵押给赵某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是为无权代理.对李某.王某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赵某基于合理信赖作为善意第三人次抵押合同是有效的.然后张某又私造“抵押物转让同意书”,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视为侵权.周某也是基于合理信赖取得了该房屋.视为第三人.此时如果登记机关出于过失致使张某“抵押物转让同意书”能蒙混过关.也该承担责任.而对于丁某而言.他知道该房为三人共有.不够成善意的三人.所以房屋为周某所有.赵某的抵押权有效.赵某抵押权有效(表见代理).赵某可以到期要求将房屋变卖实现优先受偿.鉴于房子已经出手.那赵某就因张某周某买房交易中的80万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