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定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09:13:52
是否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定

是否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定
是否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定

是否制定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定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和人民法院工作秘密安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 和 《 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 》 ,结合人民法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是指存储国家秘密和法院工作秘密信息的移动硬盘、软盘、优盘、光盘、录音带、录像带、存储卡等存储介质.
第三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要统一购置、统一标识、严格登记、严格管理、确保安全.
第二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使用
第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须按密级标识使用.高密级信息不得存储到低密级移动存储介质内,低密级信息可以存储到高密级移动存储介质中.
第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和涉密信息系统内使用.高密级的存储介质不得在低密级计算机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使用;严禁在涉密信息系统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交叉使用涉密移动存储介质;非涉密计算机、私人的计算机、非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存储涉密信息.
第六条 需要复制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中涉密信息的,应严格按照相同密级涉密纸介质的要求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七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一般只能在办公场所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带出办公场所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三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管理和保存
第八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由各级法院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统一购置.由保密工作部门统一标注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后发放使用.
第九条 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领取、登记、配发和管理.
第十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存要符合保密要求.绝密级的要指定专人统一保管;机密级以下的,由使用人员保管.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不使用时,应存放在保密柜里.
第+一条 使用部门要定期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进行清查、核对;保密工作部门要每半年组织一次对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情况的检查.使用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所使用、保管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归档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归档.
第四章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维修和销毁
第十三条 对发生故障的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应做报废处理.确需进行数据恢复的,必须到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具有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十四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的报废销毁,应经本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后由各级人民法院的保密工作部门统一组织,到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销毁点销毁,严禁自行销毁或作为废品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 涉密移动存储介质使用、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有关保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条 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