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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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我国的监察制度可谓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先秦时代.而自秦汉开始正式形成之后,中国封建监察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封建专职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不断加强而发展的,因此,当君主专制制度在明代到达了它的顶峰时,中国封建监察制度也更加的完备和严密,正如关文发教授以及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里所说的:“明代监察制度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中是最完备的”,而它的影响之大,也“是前代监察制度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对明代监察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代表性和启发性,在此,笔者欲从宋元清等相邻朝代的监察制度和明代的监察制度的比较中入手,分析明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所具有的作用和局限性,以求对当今中国的监察工作和廉政建设有所启示.
(一)监察权相对独立.
唐时虽设独立的监察机构御史台,但其最高长官御史大夫的任用权却往往掌握在唐朝宰相的手中,而宋朝虽然由皇帝直接控制御史台谏的任命权,但与唐朝相似的是,在这之下的各个机构的设置台院、殿院、察院等都是隶属于御史台之下,即使是与台院并列的谏院,其下属的官员之间也是一种明确的隶属关系,元朝也大致如此.清朝时,但到了明朝,十三道监察御史虽形式上要受督察院的节制,但行驶职权时,往往可以撇开它而独立行动,直接受皇帝节制;而在六科给事中和督察院之间,六科给事中的独立性更强,两者即历史上所谓的“科道”并不互相统属,“督察院管不了六科,六科完全是独立的并只对皇帝负责的监察机构”.①如六科在工作中与督察院发生矛盾,督察院是不得行文指令六科的,只有皇帝才有资格充当仲裁人和协调人.同时,御史的委任权属皇帝,而不是吏部.至于监察官员方面,虽然所列举各代都可以以下监上,但明朝这种情况更是普遍.至清朝,雍正以后,将六科并于督察院,这样六科给事中和15道监察御史都隶属于督察院,从而使督察院成为清代主管监察的总机关,也是历代监察制度发展的最后形式.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自唐至清,历代中就属明朝的监察权最为独立.虽说封建政治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是越来越完善的,但是在很多学者看来,明朝的监察权的相对独立能够更好地实行监察职能,因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当较高官阶的“长官”成为一些奸臣控制政权的工具时,其他的即使是地位低下的监察官员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弹劾,而不至于容易受干扰 .
(二)监察监督范围扩大,权大威重.
各监察范围上,各个朝代大致相同,即监察官员掌持邦国刑宪典章,以肃正朝廷,有权弹劾百官,参与大狱的审讯和监督府库的出纳,纠察朝仪、分巡两京、巡查驿馆,监仓库,监驻军,而监察御史作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权利更大,是朝廷的重要机构.
总之,自唐到清,从中央到地方,行政、司法、军政、财政、教育、考试、朝令以及祭祀、以至官员的任免都在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之内,但是,相对于前代和清朝,明朝的监察范围是比较广泛的,首先是随着社会经济以及政治文化的日益发展和复杂化,监察官员的监察范围涉及得更加广泛,不仅仅是政府部门的官员以及政府工作的执行,同时涉及到了思想和学术领域,如明朝就曾明令规定过“学术不正”者不为监察机构录用;从中央委派到地方的监察御史还特别注重对各地学校、民俗、民风、以及学术的监察,这可以从明朝众多的“文字狱”窥查到当时监察官员对思想学术领域的监察是十分严密的.再者,明代的监察官员拥有更大的司法权,明朝六科给事中轮值时握有一定的案件终审权,巡按御史亦可以直接查处违法失职官吏.其三,对官吏的罢黜任免也有相当大的决定,因为吏部对各级官吏的任免、升降需要最后吏部或者各科给事中的讨论后驳回或者通过发行.另外,明朝监察御史都有一定的“风闻言事”和“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特权,因此,他们可以无所顾忌地弹奏惩治官员.从这些方面可以看出明朝相对于前代无论从监察范围到监察权力都有了很大的扩大.
但是,这种扩大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因为到了清朝后,经济的发展和国家各种新问题的出现使得监察机构比之明朝有所增加并日益细分和专门化,如稿房科、火房科等机构的增加.而且,清比之于明,其在对皇帝的劝谏和监察方面是极其有限的,因为这时候的君主专制制度发展到了极点,不仅是军机处成了承传诏令的机构,监察机构更是受到皇帝的严格控制,很多的官员这时已经不再对皇帝进行劝谏,而是成为为皇帝监督百官和百姓,维护其王朝统治和稳定的工具.
虽然比之于清朝,明朝在进谏皇帝的作用上是比较大的,但是,比之于前代,明之监察官员对皇帝的作用是缩小的.颜广文教授在《明代政治制度研究》中对当时的监察官员在规谏皇帝、勇于进言方面的作用给予很大的作用,并举了一些相当多而突出的例子,如御史劝谏朱元璋放弃用女乐和王朴等以死进谏的故事,但是,在我看来,它却是受到极大的限制的,这不仅表现在明后期奸臣当道对皇帝的蒙蔽作用,另外一方面在明初作用也是有限的,因为当时的君主是经过了元末的农民战争过来的,对元朝的灭亡有比较清楚的认识,因此在皇权意识上更进了一筹,前方百计加强自己的尊贵地位和权力,再者,明代已不再在中央设立专门的谏官系统,而是把作为谏官的责职转移到了御史和给事中身上,实质上已经取消了谏官对皇帝的监督,皇帝独占监察权.第三,众所周知,明朝的皇帝对文臣是极为不尊重的,明大量的官员被施以廷仗不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因此,在这种没有生命安全保障的情况下,监察官员又何来进谏的勇气呢?
再者,明代御史所谓的“风闻言事”较之于前代是有一定的限制的,明时规定“御史纠劾百司,须要著名年月,指陈实迹,不许徐闻繁衍,搜求四十,盖恐言事者,假此以报复私仇,重伤善类,污蔑正人”②
所以说,明代在监察权力扩大的同时,其在某一些方面如规谏皇帝方面的权力是有所缩小的,当然,就总的方面来说,我认为应是属于作用越加扩大.但是,又由于我并没有明确数据来计算明朝勇于进谏和唯唯诺诺的官员的比例人数,这里只是我的个人看法,但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
(三)位卑权重,禄薄赏厚.
明之前的监察官员的官阶是相对较高的,最低也为正八品、正九品,到了清代,监察系统因满人的存在,地位更是大大提高到了正一品,而明朝监察系统中的官员的地位明显是比较卑微的,明朝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秩低,仅为七品、从七品之职,有些甚至是九品芝麻官,如都察院里的司狱司,但是,尽管官阶如此低下,但是他们的权力是极大的,能够规谏君主,奏劾皇亲国戚,奸邪大臣,黎明百姓就更不用说了,似乎一切的人都在他们的纠弹范围之内.同时,虽位卑,但他们的赏赐也是比较厚的,御史工作有成绩,就可以得到很快的擢升.御史、给事中权势极重,升迁较速,如都给事中再升,留京任职.则可官职“太常太仆、少卿、上宝卿等官”即使外派,御史、都给事中到地方上也可升至从三品官,总的来说,一旦当选为监察官员,日后大多官运亨通③
总的来说,明朝监察制度位卑权重的特点对于明朝的统治有利也有弊.
地位卑微,则官员对于自己的官位不那么吝惜,不容易受高官权臣的利诱而成为他们的傀儡,而且能够更加勇敢地对危害百姓、皇朝的统治的违法违纪现象进行纠察、弹劾,甚至皇帝也常常受到监察官员的劝谏,这种例子是很多的,如奸臣严嵩当权时期,就有很多的监察官员不畏自己的官位甚至是生命向皇帝弹劾他的罪过,最终将他绳之于法.而权重则是执行任务时不受阻碍而易于立功.赏厚则立功之心强而勇于奋进,通过这种以上监下,以下制上的设置,明朝将各级官吏置于严密的监察之下,即使是监察官员之间也是相互相互纠察,正如明朝顾炎武所评价的:“夫秩卑而命之尊,官小而权之重,此以小大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④因此,明朝的监察官员大多都能够较好地行使监察职权,不避权贵,从而避免了很多错误政策的施行,使明中期以前的吏治比较清明,保证了行政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
但是,明朝监察官员的这种权重位卑也是有其消极作用的.因为官阶的低下,官位之念亦轻,于是那些小官们就不惧丢掉这薄薄的乌纱帽,利用手中极大的权利竭力搜刮民脂民膏.在这整个监察系统中,就属监察御史最具权利,监察御史的弹劾或推举,往往就能决定一个官员的未来命运,各地的官员就纷纷来巴结御史巡按们,这些监察官员也不吝于将手中掌握的大权当成讨债还债的资本,或与贪官污吏共同谋划金钱与玩乐,或是为求高升去巴结权贵,如“明末崔臣秀巴结魏仲贤,官至左都御史,成为所有监察官员的总头领”⑤;明末有些监察官员甚至卷进党派之争中,互相攻歼,在党派伐异中推波助澜,最终成为导致明朝灭亡的一大因素.毕竟作为百官楷模的监察官员都已经腐败至此了,何况其他人呢?
(四)上下左右,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机制.
监察官员的上下监督源于各级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各级官吏的实质上的不统属以及监察官员的权重,从而将上下和左右同级官吏置于纵横交错的监察系统之中,这在前面几点已经陆续论述过.在此重点论述事前事后的监督机制.
明之前各代的监察监督大都是纠察百司、肃正纲纪、参与案件的审判等,很明显的是一种事后的监察、弹劾或裁决,而那些谏官虽说有一定的事前劝谏监督作用,但是在皇权高涨的情形下,这种作用也是极其有限的.但是明朝的监察监督机制却带有明显的事前事中监督效果,尤其是给事中的设置极其职权,更是突出了这点.
六科给事中职掌着封驳、注销以及充当言官以及监察六部的职权.⑥当六部奏请实行之事或是内廷旨下,均得经过六科给事中的审核,如有违误,则可驳回修正,如无误,则分发六部执行,即使是皇帝的圣旨或是内廷的票拟也是如此.⑦如问题未达到驳回的程度,就“科参”的形式使旨章通过,但六部在施行过程中必须注意“科参”,并按其指示执行.同时,六科给事中还利用注销大权检查诏旨批文下达后的执行情况及平时各类行政法规的执行情况.这样就可以避免错误政策的制定以及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差错,及时纠正,从而防止了重大错误的发生.
总之,明朝的监察制度相对于前代与清朝有着监察权相对独立、监察范围扩大、位卑权重、薄禄厚赏以及上下左右、事前事后的监察特点,这些特点对于明朝吏治的腐败与清明,国家的兴盛与繁荣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因为正是这些特点,加强了专制主义的极度集中,促进了明初的吏治清明,国家行政体系的正常的运转,使明王朝维持了近三百年.然而制度并不能决定一切,皇权的极端加强,决定了整个监察机构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围绕着皇权运转,国家监察制度举步违艰,很难能够发挥它应有的巨大作用,到了明中后期,随着皇权的衰落和奸臣当道,监察制度受到了破坏,整个统治机构逐渐腐朽,到最后,明王朝也没能逃脱出封建王朝所固有的惯性机制而走向灭亡.
明王朝灭亡了,封建统治制度也已永远地成为历史.当今的中国正逐步迈向人民当家作主的新时代,各级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对人民的代表大会负责,从这个意义上讲,广大人民的监督作用应是更加突出.但遗憾的是,当今的中国面临的腐败贪污问题却是愈加的严重,纠其原因,在我看来,这不仅是因为社会发展的复杂化,更重的是,是政府乃至社会的监察机制的建设跟不上社会的发展需要.在此,笔者认为,作为封建时代最为完备的明朝监察制度,它的优缺点对今天的中国仍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的:首先,建立科学监察机制,完善监察机构设置, 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削弱监督部门与被监督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其次,内部也要明确分工并相互监督;其三,中央可定期或不定期地派出巡回监察官监察地方,制定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机制;最后,要合理适当地给监察人员“加权”、“加责”,使其能拥有监察实权,从而有效地监督上级、开展监察工作.当然,加强我国监察机构的监督作用还涉及到了公众媒体监督、法律监督等方面,但因本文为明朝监察制度的出发点所限,这里仅就这些方面提出浅见.
注释:①②③⑤⑥⑦《明代政治制度研究》,关文发、颜广文编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P130,P136,P157,P174,P143-145,P143.
④顾炎武,《日知录》•纪实卷之九•部刺史,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

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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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接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
二、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是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的,那么,六科则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部分人名为六科庶吉士,可见对其十分重视。当然,给事中的职名,就表示他们还是皇帝身边的近待,即所谓给事于(宫殿)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 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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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监察制度
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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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监察制度
一、都察院和各道御史
明清两代监察制度的职责基本相同,但在辖属关系、官员配置以及具体运用上。亦各有其特点,今分述之。
明代将前代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都察院的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是左、右都御史各1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左、右全都御史各2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这些御史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
都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所监察的范围也较为广泛。按照规定,都御史暨其下的御史们,凡认为大臣有奸邪、构党、作威福乱政的,各级官僚有猥亵贪冒坏官纪的,甚至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图进用的,都可以直接给皇帝上奏弹劾。每个御史都有单独上弹劾奏章之权,可以公开当面劾举,也可以密封上奏其副本可以不送交部察院或都御史。都察院还有责任会同吏部在进行朝觐和考察大典时对官员是否贤能、有无贪黜渎职违纪等进行了解,提出处理意见,对五品以下官可以开具考语,对四品以上官的“自陈”,也可以提出意见,它还有责任会同刑部、大理寺共同会鞫重囚大案(当时叫做三法司),威权是很高的。
除此以外,御史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活动,皇帝可以直接派遣某一御史在京内外专门审理或监理某事,当时叫做“奉敕”或叫“各专其敕行事”。都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派遣御史们出去就某些专门工作进行监察,如刷卷(检查档案)、巡视京营、在省级(乡试)和中央级(会试)的科举参试中监考、巡视某些国家部门(如光禄寺是管财粮较多、消费最大而弊端较著的单位)、巡视仓场、内库、皇城、学校、漕运、屯田等等,可谓无所不包。遇有战事,可以派御史监军纪功,发现地方官府在审理案件中有冤诬不实、不遵法律之处,也可以吊刷案卷,提审罪囚。总之,朝廷要求御史们从各个层次各个方面尽力维护封建统治的利益,因此,接予他们较为重大的权力。但在一般情况下,御史们只能把了解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奏报给皇帝,无权径行处理。当时规定,御史们的纠劾,应该力求具体确实,不许虚文泛低,也不许以繁琐细微之事滥奏塞责。奉敕或奉派出去监理某一事务的。回京后应向都察院报告工作,都御史可以对所属御史称职与否作出评语上奏,凡御史犯罪加三等判处,有赃私的从重处理。
二、六科给事中的职责和与御史的分工配合
除了都察院系统的各种御史外,六科给事中也是掌管监察工作的。十三道御史与六科给事中,当时被合称为“科道之官”。
六科,即吏、户、礼、兵、刑、工六科。每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七品),给事中4至10人不等。假如说,都察院的御史是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的,那么,六科则是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毕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这部分人名为六科庶吉士,可见对其十分重视。当然,给事中的职名,就表示他们还是皇帝身边的近待,即所谓给事于(宫殿)之中。六科给事中的职责是“掌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当时规定,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制敕,给事中要对之进行复核,看其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发现,可以封还并奏报。这有些类似隋、唐的门下省,是为皇帝妥善处理政务服务的。对京内外上给皇帝的奏章,六科要根据分工分类抄出交给各部,如发现有违误,并可提出驳正的意见。吏部尚书选任文官,要与吏科都给事中一同报告皇帝请旨,官员赴任,亦应先赴吏科在文书上签署同意。其他五科对各部的监察制约亦大体相同。正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以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从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也可奉敕专门审理或监理一定事务,可以监临科举考试,可以充任使臣,可以参加对重大刑狱案件的鞫问,其威权与御史相近。
都察院的御史和六科的给事中在具体职任上有一定的分工,如六科很重要的工作是对专门的部门和业务进行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御史则比较侧重于对所谓触犯纲常礼教的犯罪行为的弹劾。二者的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当然,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给事中也同样可以像御史一样对各级机关和官吏进行弹劾,也可以上疏议论朝政得失以供皇帝参考。
清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沿袭明代而有所变化。主要是,虽然分设御史、给事中之官,但统归都察院领导,当时叫做“台省合一”。都察院内实职的都御史、副都御史均称左都御史或左副都御史,凡称右的均为给各省总督、巡抚的兼衔。御史从13道改为15道,这是因清代的行政区域与明代的不同,但亦非一省必有一御史道,六科都给事中改称为掌印给事中。都察院及都御史的品级稍有提高,都御史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定为正三品。特别是,不论都御史、副都御史、御史、给事中等,均规定满洲、汉军、汉人各占一定的官缺,初期品级亦有所不同,其后改为一律。
按照明代和清代的典章,御史和给事中的职、权、责无甚不同,但在实际运用上却有差别。一般说来,这些言官,或称风宪之官,职级虽较低但有言事劾奏之权,有检核各部门工作活动之责,其能量必然比任何同一品级的官员为大,实际权威较高。亦正因此之故,他们往往流为皇帝打击异己势力、诛锄臣下的鹰大,或者成为权臣相互倾轧的爪牙。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往往都代表着封建地主阶级内某一阶层某一派系的利益,从其言论活动往往也能窥见出某一时期朝局政事的动向。在明代,由于中叶以后的皇帝多庸碌腐败,懒理朝政,其为人处事亦往往明显地不符合封建地主阶级对其政治首脑的传统要求,被认为不利于朝廷的根本统治利益,因此之故,有些御史和给事中的谏疏往往相当激烈,朝廷各派系之间互相唆使御史或给事中对对方进行攻讦,反映出的矛盾相当尖锐。不少御史和给事中因履行言职而被杀逐囚杖。清代在这方面较为缓和一些,其重要原因在于,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朝廷基本上能正常工作,对大臣和育官们管制亦较严,再加以少数民族统治,汉人任言官的多先求自保,往往噤口不言,故御史和给事中们的言论活动大多不如明中叶以后活跃。这是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其监察制度所起的实际作用亦稍有差异之故。
明代监察制度
我国监察制度源远流长,最早可溯源于殷商和西周。从秦代开始,正式置御史府,秦汉以后形成制度。魏晋以后,制度日臻完备,至隋唐时期,监察制度开始法律化、定型化,日趋成熟。宋元时期,监察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到了明朝,随着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制度日益向极端的君主专制方向发展,封建监察制度也更为完备和严密,为明朝统治树起了一根支柱。明朝监察监督机制有其独特之处,但亦因时代存在许多局限性。
一 演变
明朝的监察制度,大体上包括了御史制度、言谏制度、地方监察制度、法律制度等,这些制度大都由前代沿袭而来,到明代逐步完善。明代统治者总结了历史上历代治理国家的经验,尤其是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对于官吏的监督与纠察、强化“天子耳目”的作用有着深刻的认识。使明代的监察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演变。
其一,御史制度上的创新。明初曾一度效仿元制设御史台,掌监察,之下亦效元制设殿中司和察院,成为国家三大府中尤为重要的。洪武十五年朱元璋撤销御使台,正是创设督察院,两年后又对其内部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从而完成了台、察合一的制度创新。建文帝明世祖等后继者也进行了相应的改革。都察院是专门负责维持封建国家机关以及官吏纲纪的部门,“职责纠劾百官,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1]成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总揽全国监察事务。它是正二品衙门,其主要工作人员是各种御史。主官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其下有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1111都御史各两人(正五品),以地区划分的十三道御史若干人(正七品)。他们按地区和业务分工,负责对全国各方面的监察工作,权力甚大,无所不监。因此在人选和任用上,明朝极其慎重,要求也非常严格。督察院的御史是最直接维护朝廷封建统治利益的人物,所以他们的职级虽然较低,但权力很大,这强化了中央对百官的监察权力,旨在使各衙门不能独断、加强皇权,促成了明王朝高度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之制度的建立。
其二,言谏制度上的发展。1367年,朱元璋承袭宋元旧制设给事中,洪武六年始分吏、户、礼、兵、刑、工六科,六科给事中初设,至洪武二十四年以后逐渐定型,这成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重要发展。假如说,督察院的御史着重监察全国官吏和一般机关,那么六科则是对六部的业务进行对口监察,二者不相统属,可互相弹劾。每科各设都给事中一人(正七品),左右给事中各一人(从七品),给事中四至十人不等,其职责是“常侍从、规谏、补阙、拾遗、稽察六部百司之事”.[2]因为六部是全国最高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六科一对它们的监察作为主要职责,对封建地主政权来说是有其必要性的。六科给事中的威权与御史相近,但其专门化的业务监察,要求工作尚在进行当中便发现并纠正其可能的危害,消灭可能造成的损失。当然,明朝对其人选也是要求很严格的,按规定,一般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3]同时明朝也很关注给事中的考核,七品小官,其升降都要由皇帝来定度。可见,明朝大量设置台谏官,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皇权以防止权臣跋扈,另一方面则为了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以便于对内外百官行使皇帝的权力。
其三,地方监察制度的完善。明代地方行政层级工分三级,监察机构也与此相对应。朱元璋称帝前就在全国13个行政区内分设按察司,并在其下设41个按察分四。按察司为地方最高监察机构,相对于都监察院又称“外台”,虽隶属于中央的督察院,但其行事有一定的自主权。洪武二十四年敕“懿文太子巡抚陕西”[4],始创巡抚之制。宣宗时期派遣巡抚“巡行天下,安抚军民”,已成定制。这些巡视地方的监察官员若兼领其他专项事务,则称总督提督等。到明中期前后,因某种需要,这些特殊的官名已发展为固定官职,如宪宗五年(1469年)始设两广总督;宣宗宣德年间在关中、江南等地专摄巡抚,都成定制。这样,总督巡抚监察专项事务的制度得以完善。主要由按察司督抚及监察御史出巡地方(巡按御史)等互不统属但相辅相成,形成纵横交错、组织严密的地方监察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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