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中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不同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08:28:58
比较中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不同

比较中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不同
比较中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不同

比较中西方民主自由人权的不同
民主自由人权根植于基督教文化,中国的基督教文化很薄弱,所以民主自由人权思想不彰,中西方没有可比性.
西方的民主自由人权可以从基督教文化分析如下:
基督教对今天世界的影响究竟有多大,相信看完下面的文章就会明白,从人们最基本的衣食住行到国家的上层建筑,从人们的思想文化到科学技术,从人们的出生到死亡,到处都能看见基督教的影子.从世界以公元纪年开始,这个世界就已经开始发生了改变.正如乔治·萨顿所说:“基督教的诞生永远地改变了西方世界的面貌.”今天,整个世界都在因基督教而发生着改变.这种改变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一)思想
1、自由
自由对今天的人们来讲一点都不陌生,从小我们就读过一些脍炙人口的诗歌箴言,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美国著名政治家帕特里克·亨利的名言“不自由,毋宁死”等等.今天,在我国《宪法》里也随处可见自由的身影,如《宪法》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等等.
但是自由的含义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随着基督教的发展及基督教义的不断阐释而演变形成的.在《圣经》中,自由这个词出现过四十五次之多,其中“主的灵在哪里,那里就得以自由.” (哥林多后书3:17)“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约翰福音8:32)“主的灵在我身上,因为他用膏膏我,叫我传福音给贫穷的人;差遣我报告被掳的得释放,瞎眼的得看见,叫那受压制的得自由” (路加福音4:18)等话语更是清楚地告诉我们自由的内涵.
自由是神赋予人类按照道德良知行事的内心意念和行动力.按此含义,自由显然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并非世俗社会的统治阶级或者宗教首领赐予的.在对自由进行进一步地研究和探索后,学者们又提出了自然权利的概念.英国思想家约翰·洛克对此进行了高度概括,人天生就应该享有某些不可让出的自然权利,如生命、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利.这些权利不是人造的,而是上帝出于创造者的恩典而赋予人的.上述思想为美国建国先贤们所接受,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在《独立宣言》中写道:“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纵观人类历史,基督教争取自由的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当罗马帝国还在视生命为草芥时,基督教已经开始了捍卫自由的斗争.
⑴维护生命自由
a.反对角斗士表演 在古罗马时代,贵族以及平民都喜欢观看角斗士表演,看着人与人或人与野兽残酷厮杀,鲜血淋漓的情景,便群情激昂,享受着感官上的低级刺激.基督徒对人类道德水准如此低俗败坏感到震惊,他们谴责、抵制这种血腥的比赛,德尔图良在他的《论表演》中,用了一整张篇幅规劝基督徒不要观看角斗士比赛.最终,随着基督教的不断壮大,角斗士比赛因基督徒皇帝的禁令而终止.
b.反对杀婴 基督教早期,在希腊罗马普遍存在杀婴陋习,尤其是对生下来就残疾或体质虚弱的,通常是被溺死.在印度、中国、日本、巴西以及爱斯基摩人中,杀婴现象也很普遍,尤其是女婴.在古希腊时期,即使富裕家庭也很少养育一个以上的女儿.对杀婴陋习,早期基督徒坚持不懈地与之斗争.在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基督徒皇帝瓦伦提尼安在巴西尔大主教的影响下,于公元374年废除杀婴(《狄奥多西法典》9.41.1).
c.反对弃婴 在希腊罗马世界里,如果不想要的婴儿没有被直接弄死的话,通常是被丢掉.据传,罗马城的创建者罗慕路斯和雷穆斯兄弟就是弃婴.弃婴的命运是悲惨的,通常成为飞禽和走兽的美食.基督徒反对并谴责遗弃婴儿,他们经常将被丢弃的婴儿捡回家抚养.基督教著述中收养弃婴的例子随处可见.这与近代基督教会创办孤儿院收养孤儿的行为是一脉相承的.当瓦伦提尼安皇帝于公元374年废除杀婴时,也把丢弃孩童定为有罪(《查士丁尼法典》8.52.2).
d.反对人祭 在古代,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许多国家都存在以人作祭品的情况.如中国战国时期的故事“西门豹治邺”,就是讲用人祭河神.同样在亚洲、欧洲、美洲等许多地方也存在这种陋习.基督教坚决反对这种陋习,到处传扬生命神圣的价值观.随着基督教的传播,这种行为今天已经在全世界基本看不到了.
e.反对自杀 基督徒把上帝看作人类所有生命的创造者,因此,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也是上帝的绝对主权.面对社会上一些人甚至教会内信徒的自杀现象,基督教予以猛烈抨击.他们认为生命是神圣的,每一个生命都有自身的意义.耶稣基督为我们舍命,不是要我们自杀,而是要获得更丰盛的生命.正如他说:“我来了,是要叫羊得生命,并且得的更丰盛.”(约翰福音10:10)自杀是拒绝了上帝赐予生命之恩,而且自杀者永远失去了悔改的机会.在上帝面前,自杀是不蒙悦纳的.
f.反对死刑 因生命属于上帝,所以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他人的生命.从基督教诞生起就强烈反对死刑,罗马帝国的野蛮迫害更让基督徒感到生命的神圣和死刑的残酷.在基督教步入谬误时期,尤其经托马斯·阿奎那认同死刑的正当性后,死刑在世俗上或是宗教上也被认为是正当的了.受宗教改革和启蒙运动的影响,基督徒探索基督真谛的意识空前高涨.圣经告诉我们,基督是爱我们的主,不是惩罚我们的暴君.历史反复证明,暴力阻止不了暴力,因此律法的目的是拯救而不是惩罚.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法》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这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此后不断有国家废除死刑,截止2004年,世界上共有86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受基督教文化影响较深的欧洲和拉美地区.
⑵维护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的实施者可以分为国家和个人,个人的行为古往今来通常视为一种违法行为,但是国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往往得到认可,因为其总是代表了当时社会的一般价值观.国家允许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子很多,如奴隶制、惩罚犯罪、打击异己等等,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奴隶制.
奴隶制在古代的亚洲、欧洲和非洲都存在过,即使当时的一些哲学家,如亚里士多德也是赞赏有加.基督教基于“神爱世人”的信仰,从一开始就反对这种人压迫人的行为.因为他们相信,“并不分犹太人、希利尼人、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保罗这话是对加拉太的基督徒说的,要求他们对待奴隶要像对待兄弟一般.公元4世纪,许多基督教神学家认为奴隶制度与上帝的计划相悖,并主张废除奴隶制.受他们的影响,很多基督徒释放了自己的奴隶.至15世纪,奴隶制度在欧洲大陆几乎绝迹.由于基督教对奴隶的尊重和接纳,很多被释放的奴隶接受了基督信仰,有些奴隶甚至成为主教.
17世纪奴隶制度又在英国、葡萄牙、西班牙等国的殖民地死灰复燃.奴隶主里有很多人是基督徒,他们这样做的主要理由是根本没把非洲的黑人当作同类.但是真正的基督徒并不这样认为,基督教基本信仰和价值观告诉他们这些黑人也是人,因此出现了一批废奴主义者.其中最有名的当属一名虔诚的基督徒威廉·威尔伯福斯,他是一名英国下院议员,他为废奴奔波一生,用他的演讲唤醒了英国人的基督徒良心.1823年,他向英国下院呈交了废除奴隶制度的请愿书.在他去世前的几天,英国议会通过了废奴法案,七十多万奴隶获得了自由.当听到这一喜讯时,威尔伯福斯高呼:“感谢上帝,让我活着见到了这一天.”(威廉·威尔伯福斯的事迹请观赏电影《奇异的恩典》)
很多人都知道美国是通过1860年的南北战争结束了美国的奴隶制,为什么一个基督教国家会保留奴隶制?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经济原因造成的.美国建国初期的各州都有自主权,因为南北经济发展不平衡,美国南部各州主要以农业为主,因此需要大量的廉价劳动力,人类自私的念头战胜了一部分人的良知.为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制定统一的宪法,北方各州作出了妥协,允许在一定时间内南方各州逐步废除奴隶制.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南方的奴隶制度没有废除,南方各州反而出现分离的迹象,林肯总统为此发动了南北战争,1865年12月美国正是终结了奴隶制度.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美国的废奴主义者一直没有停止过行动,他们开办大学传播废奴思想,收留黑人逃亡者,其中“地铁之父”查尔斯·托里、长老会牧师伊莱贾·洛夫乔伊等人甚至为此殉道.如果说,维护奴隶制是出于经济原因,那么废除奴隶制则完全是基于基督信仰.在反对奴隶制的运动中发生了许多关于基督徒的感人故事,今天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有哈丽特·比彻·斯托写的小说《汤姆叔叔的小屋》、斯皮尔伯格执导的电影《断锁怒潮》等.
国家侵犯人身自由还可能通过惩罚犯罪的方式,这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尤其突出.因为基督教对人身自由的重视,基督教国家对此一直进行着法律上的探索,如“米兰达”规则.中国对人身自由的重视毫无疑问是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在保护人身自由方面进行了完善.
⑶维护个人自由 法西斯主义等高度集权的政府体制强烈地憎恶个人自由,因为这一自由阻碍和阻止了独裁/集权政府对公民意见表达和活动的控制.个人自由最突出的表现是言论自由,基督教认为每一个信徒都有在教会中平等发言的自由,这个权利来自于共同的“天父”.如果教会不重视教徒的这种自由和权利,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他已经偏离了基督的真道.
个人自由的另一个表现是结社自由,基督教内社团林立,充分说明了这种自由的特点.每一位教徒都有权按照自己的信念和理解结成新的社团,教会除了引导外,无权干涉社团内部的活动.基督教对这种个人自由极为重视,认为只有个人自由的地方,政治、经济和宗教自由才能存在.正如耶稣所说:“你们必晓得真理,真理必叫你们得以自由.” (约翰福音8:32)
基督教的这种自由观念对世俗社会也产生了深远影响,当我们发现如果一个集团过多地拥有权利,那么集团外的个人权利就会受到遏制或剥夺,而集团内的人就会产生依附性,而丧失独立性,从而极易导致专制体制的产生.当我们将当今世界上的基督教国家与非基督教国家进行对比后发现,个人自由和权利是否受重视是两者之间最明显的区别.对个人自由和权利重视的国家,个人对自己对国家的责任也同样重视;而对个人自由和权利不重视的国家,个人对自己对国家的责任通常采取回避或逃避的态度.
福音书中讲“神爱世人”,这“世人”是指每一个人.人的命运虽然不同,但神爱人的心是一样的.英国作家马尔科姆·马格里奇曾是非基督徒,但后来却成为一名坚定的基督徒,他说:“我们一定不能忘记人权肇源于基督教信仰.在基督教里,每一个人,无论是男是女,患病的或健康的,聪明的或愚拙的,美丽的或丑陋的,都被他的创造者所深爱,正如福音书告诉我们的,他的头发都被神数算过.”
⑷维护宗教自由 在人类历史的各个时期都存在过强迫个人甚至团体信仰某种宗教或主义的情形,基督教也不例外.这些强迫人的人显然忘记了耶稣基督虽然希望更多的人来跟从他,但从来没有强迫任何人这样做.他使人悔改的方法只是通过教训和传道而非强迫(马太福音28:20).因此不管过去、今天还是将来,凡是以强迫、恐吓或是其他诱惑将人们带进教会的,都与基督精神背道而驰.
宗教自由实际上是建立在信仰自由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权利依据他的良心去选择信仰的自由.德尔图良说道:“这是一种基本的权利,一种天然的特权,即每个人应该按照他的信念去敬拜.”马丁·路德在致德意志贵族的一封信中提到,政府的职能不是“禁止人们去教导或相信或宣讲他们所要的东西——不管是福音还是谎言.”
但是当宗教与权利一旦挂钩,总是喜欢压迫其他的宗教或信仰,这样的例子在人类历史上比比皆是,基督教的宗教裁判所就是典型的例子.当教会误入歧途时,神总是通过《圣经》来引导真正的基督徒.当马丁·路德站在皇帝和教会的面前接受审判时,他说:“除非通过《圣经》和正常的理性使我信服——我不接受教皇和宗教会议的权威,因为它们互相抵触——我的良知是去捕捉上帝的话语.”正是因为有马丁·路德这样的基督徒,宗教才会不断获得新生命.
今天宗教自由已经成为普世的共识,《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⑸维护经济自由 经济自由的前提是私有财产权得到充分地保障,正如美国建国者阿瑟·李所说,“财产权是其他每一种权利的保障,剥夺了人民的财产权,事实上就剥夺了他们的自由”.基督教对财产所有权也是认可的,如耶稣在一个比喻中讲到,葡萄园主对他雇用的工人说:“我的东西难道不可随我的意思用吗?”(马太福音20:15)
经济自由最大的优势是创造价值,这种观念得到基督教称赞.耶稣曾在一个比喻中讲了一个三个仆人领银子的故事(马太福音25:15-30),这个故事表扬了拿钱去赚钱的仆人,而批评了不懂赚钱的仆人.基督教支持经济自由创造价值,这里的价值是指为人类提供更方便、更舒适、更美好的生活,而不同于其他一些利己主义价值观.
经济自由是一种权利观,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身的义务,否则自由将失去意义.如基督教支持正常的投资行为,但反对投机行为.投资行为是创造价值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利人利己.投机行为是炒作价格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损人利己.我们知道,损人利己行为与耶稣基督的博爱精神和“爱人如己”的教谕是完全相悖的.
经济自由是相对的而非绝对,否则自由反而受到侵害.资本主义是经济自由的产物,资本主义曾创造过空前的繁荣,但是随着价值观念的模糊,越来越多违背经济自由的现象发生了,如垄断资本主义.经济规律告诉我们,自由创造了生产力,而垄断却扼杀生产力.垄断资本主义遏制了资本主义的自由,导致生产力的衰退.因此在经济自由观念的影响下以及垄断资本主义弊端暴露后,自由市场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推广.
可以说,当今世界自由市场经济是所有经济制度中最为道德,最有效率,最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经济制度.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国从计划经济中摆脱出来,开始实行市场经济,这无疑是中国经济制度的巨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