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何为"北魏均田制"?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13:43:38
请问:何为

请问:何为"北魏均田制"?
请问:何为"北魏均田制"?

请问:何为"北魏均田制"?
均田制
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主要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奴婢同样授田.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2)男子授桑田20亩.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人.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均田制的内容
北魏颁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在代北实行的计口授田制度演变而来,是当时北方人口大量迁徙和死亡,土地荒芜,劳动力与土地分离,所有权和占有权十分混乱这一特殊情况下的产物.其主要内容是:十五岁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二十亩.露田加倍或两倍授给,以备休耕,是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将露田还官.桑田为世业田,不须还官,但要在三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榆、枣树.不宜种桑的地方,则男夫给麻田十亩(相当于桑田),妇人给麻田五亩.家内原有的桑田,所有权不变,但要用来充抵应受倍田份额.达到应受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受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受额部分,可以买足.贵族官僚地主可以通过奴婢、耕牛受田,另外获得土地.奴婢受田额与良民同.耕牛每头受露田三十亩,一户限四头.凡是只有老小癃残者的户,户主按男夫应受额的半数授给.民田还受,每年正月进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处,有满十五岁成丁应受田而无田可受时,以其家桑田充数;又不足,则从其家内受田口已受额中匀减出若干亩给新受田者.地足之处,居民不准无故迁徙;地不足之处,可以向空荒处迁徙,但不许从赋役重处迁往轻处.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随力所及借用国有荒地耕种.园宅田,良民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因犯罪流徙或户绝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亲.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职分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令、郡丞各六顷,不许买卖,离职时移交于接任官.
均田制与赋役制密切联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